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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 坊 市 温 州 商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廊坊市温州商会

英文译名 LangFang  We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 LFWZ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在廊坊市投资的温州籍工商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自愿组成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原则 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四条  本会宗旨 坚持共产党的领导,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积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廊坊经济建设服务。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勤劳朴实、敢为人先的温州精神,通过商会协调和发挥中介作用,为全面建设美好的第二故乡,促进廊坊、温州经济发展,商贸合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五条  商会住所 新华路56号廊坊市商务局院内。开办资金由颜通权投三万元整(占60%),由陈明忠投一万元整(占20%),由张兆喜投一万元整(占20%)。

第六条  商会隶属关系  本会主管机构是廊坊市委统战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会员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提高会员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经商,依法致富。

(二)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会员(企业)的管理工作,使会员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教育、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回报社会。

(三)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建议、要求,依法保护会员合法性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协调同行业关系,调解经济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促进会员之间的团结协作。

(五)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增进友谊。

(六)为会员及时反馈经济技术信息,现代管理模式,市场行情,人才培训,寻找项目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七)了解市场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市场预测研究,组织举办行业产品参加有关的展览会和经贸洽谈会。受理委托招商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充分发挥温州企业的整体优势,为廊坊、温州两地的经贸合作牵线搭桥。

(八)创办服务事业、工商业贸易、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资金融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在廊坊地区工作的温州籍工商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承认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入会,经商会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四)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特别是在工商界具有一定威望的经济学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经理事会批准;

(三)由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享有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本会提供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五)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政府和商会形象的一切活动,维护商会的信誉和权益。

第十三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所涉及的工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富力强,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和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委统战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研究处理商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资助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创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商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条 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和活动。

第四十二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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